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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认定是合伙投资还是借款

稿件来源:宁夏法治报    发布时间: 2023-12-29 10:12:23
  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作经营成立公司,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,不能仅看双方签订协议的名称,而是要看双方约定的权利、义务中,是否体现了“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、共担风险、共享收益”的合伙特征。

  【案例回放】

  宁夏M新材料有限公司(下称M公司)主要为银川某些街道提供安全护栏材料并进行安装。2021年6月17日,该公司负责人蒋某与固原市肖某签订《公司经营合作协议书》,约定:由蒋某负责公司的市场开拓、管理经营、收回货款等;由肖某投资20万元,该公司给肖某提供一个职位,月工资5000元;安排肖某从事送货等业务,肖某每次回款的资金按约打入M公司账户;可以提成,双方按米按笔结算,护栏6元/米,岗亭及其他另行商议;双方约定一月一结算,核算完次日支付原告分成。

  合同签订后,肖某在同年6月将15万元、5万元先后转入M公司账户。一个月后,因蒋某未支付肖某工资,双方产生争议后肖某离职。不久后,肖某邮寄给蒋某一份撤资申请书,要求撤回20万元。蒋某拒收,于是肖某诉至法院。

  法庭上,M公司辩称,双方本着互惠互利、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。受诸多因素影响,公司于2021年10月无力继续经营,尚有200多万元债务无法偿还,正准备申请破产。原告肖某作为合作伙伴要求撤资退款不符合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的原则,被告不同意解除合作协议,不同意退款,不承担违约金。同时辩称公司给原告安排了工作,但其仅工作一个月就离职,故原告违约在先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经审理,认为双方系借款合同关系,判决被告M公司向原告肖某退还20万元借款。(案例来源: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)

  【以案说法】

  首先应判断原告与M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。如果是借款合同关系,借款者可以要求退款;如果是合伙合同关系,在未经公司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,是无权要求撤资的。

 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:“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,订立的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协议。”第986条规定:“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、数额和缴付期限,履行出资义务。”第969条规定:“……合伙合同终止前,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。”

  M公司抗辩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伙合同关系,双方签订的《公司经营合作协议》也约定了合伙期限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定,但并未体现出资比例、风险负担及利润分配,且明确约定“如果乙方需要撤回资金,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,双方同意后按照约定给予退还投资款”。故双方不符合合伙协议关于“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、共担风险、共享收益”的合伙特征。

  原告未能参与合伙事务的共同经营管理,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工作岗位是送货等零星工作,公司按月结算给予其分成。可见,原告的收入是“保底月工资+提成”的方式,而不是按投资比例分红。

  综上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,原告给付的20万元投资款实为借款,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。(张慧 钟玉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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